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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标准专家库)专家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发挥专家在标准化事务活动中的作用,实现专家管理的动态化、高效化和科学化,更好地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服务,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专家库是指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为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提供智力支持的标准专家群体。智力支持主要包括打造具有示范性、实效性、规模性的标准项目,促进中国生殖健康行业科技成果向标准的转化与应用,培养中国生殖健康行业标准化学科带头人、领跑者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由协会组建团标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团标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三条 团标委员会

负责专家库重要事项决策和咨询。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牵头制定标准专家库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

(二)负责重大项目的论证、咨询和指导;

(三)根据专业及类别划分,对专家资质评审与分级,确定专家库专家人选及留任专家,不断扩大和优化专家库资源;

(四)组织开展课题研究项目,组织相关资源完成项目任务。

第四条 秘书处

负责处理标准专家库的日常事务。职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一)负责专家资格初审、专家库动态管理和年度考核;

(二)建立专家库信息资讯实时分享机制,实现专家库信息的及时更新和有效传播;

(三)根据项目需要协调专家资源,做好整体调度支持;

(四)组织编写标准相关培训教材、工具书籍等。

第三章  入库与管理

第五条 标准专家库来源

标准专家库由来自国内卫生健康行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标准化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不同渠道的专业技术和标准化专家、学者、实践者等人才共同组成。

第六条 标准专家库专家选聘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相关政策、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清正廉洁,求真务实,工作严谨、规范、公正、客观,愿意为标准化事业发挥作用和积极贡献;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理论基础,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化工作规则,具有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有能力参与标准制订、标准评审及标准化相关项目工作;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中享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记录;

(四)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并完成所委托工作。

第七条 专家申报、审查、聘用、入库

(一)申报:标准专家库组建采取定向邀请、自主申报和单位推荐三种方式,吸纳全国卫生健康领域各类型标准化专家人才。

(二)审查:符合条件的专家可填写《标准化专家推荐表》向团标委员会提出申报,秘书处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拟入库的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的专家,由团标委员会上报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由秘书处办理入库事宜并颁发专家聘书。标准库专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结束时由团标委员会组织复审,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家可以继续留任。

(三)聘用:标准专家库实行分级管理,秘书处对所有入库专家建立业绩档案,团标委员会根据专家以往参与相关标准化活动情况实施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分为一、二、三级。

(四)入库:标准专家库实施分类管理,按照专业领域、类别、省份等进行分类,通过不断筛选和扩充,逐步形成一支规格高、数量大、质量优、覆盖全、能力强的标准化高端人才队伍,为标准化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模式创新提供核心动力。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八条 标准专家库专家职责

(一)加强标准化政策研究,跟踪国内外先进标准,对我国生殖健康产业标准化发展战略、方针、政策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顾问和咨询作用;

(二)深入调查研究,发挥专业优势,提出本行业或领域产品标准化发展规划建议,为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推动标准化自主创新建言献策;

(三)对专业领域的标准制订提出咨询意见,参与相关标准的制订和标准审查等工作;

(四)利用自身的标准化管理及技术优势,促进技术标准成果转化,助推产业规模化发展;

(五)根据市场需要,开展标准化咨询、学术交流、宣传培训等技术服务等。

第九条 标准专家库专家的权利

(一)参加团标委员会及秘书处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对标准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获得参与相关项目及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条 标准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团标委员会解除聘任并留下记录: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职尽责;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任务,影响工作进行;

(四)在承担标准化服务项目中不遵守工作保密规定;

(五)在承担标准化服务项目中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专家在标准化服务工作中,如有泄露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视情节予以处理。相关行为涉及违法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受处理的专家,其行为将记录备案,且五年内不得作为协会专家从事任何标准化服务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工作进展和评估情况,可按照工作实际需要继续施行,或适时组织开展重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团标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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