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标准化管理办法
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团体代号为CRH,以下简称协会)在“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开展标准化工作,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规定,接受政府部门的技术创新政策、产业政策和标准化政策指导。以推动建立先进的中国生殖健康产业标准化体系、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为宗旨,特制定《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标准化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协会下设的标准化机构。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协会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机构由协会会长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员会)、标准工作组(或制标组)及标准起草小组组成。
第二条 协会会长会是协会的标准化工作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协会的标准化战略规划,对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化管理文件等进行决策和批准。
第三条 团标委员会是协会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标准化技术管理工作。团标委员会设秘书长1名和副秘书长1-2名,秘书处是团标委员会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协会标准化的日常工作;设专家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以自荐、推荐形式产生,专家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相对应的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认真履行专家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四)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任职的人员,并经其任职单位同意推荐;
(五)团标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根据协会内不同工作范围在团标委员会下划分不同工作领域,并成立标准工作组。标准工作组接受团标委员会秘书处的领导,负责各自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无法归属到相应领域的工作组可归属到综合标准工作组。
第五条 当标准化需求较少、成立标准工作组条件不成熟时,可成立制标组负责相应标准的制定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成立标准工作组。
第六条 在标准工作组下根据标准起草任务成立标准起草小组(以下简称起草小组)。起草小组负责具体标准的起草,可隶属于工作组或团标委员会秘书处。
第七条 协会会长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团标委员会根据中国生殖健康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需求制定协会标准化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确定开展标准化的领域划分、批准立项的标准,并向协会会长会上报标准报批稿。
第九条 团体标准需求者、研制者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协会团标委员会或相应标准工作组(制标组)提出团体标准的提案申请。
第十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过程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阶段,制定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筹集和使用,按照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的原则进行。团标委员会秘书处组织编制标准化工作经费的预决算,经协会会长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协会按照工作需求安排一定比例经费给团标委员会,支持标准化工作;
(二)标准文本的销售收入,开展本专业标准化培训、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三)有关机构对协会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定、费用等款项);
(四)其他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标准化工作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标准编写、出版物编辑等费用;
(二)组织召开会议、外出差旅等活动费用;
(三)因制标需求给委员、专家、成员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对标准化工作做出成绩和贡献的成员给予一定奖励和表彰;
(五)与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办公用品、消耗物品、人员费用及国内、外出差费等。
经费预算由团标委员会秘书处报协会财务部,经费支出按协会财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会长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